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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抚养费的内容和金额

日期:2016-01-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7次 [字体: ] 背景色:        

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9条

抚养费的内容和金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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