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6条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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