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能否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问:2015年6月,前女友小芳告诉李军,7岁的婷婷是他的亲生女儿,要求李军抚养婷婷。2015年6月23日,经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军与婷婷是父女关系的概率大于99.99%,即李军与婷婷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2015年12月13日,李军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军与婷婷是父女关系,并判决婷婷由自己抚养、监护。因婷婷出生后,李军一直未尽抚养义务,李军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李军请求确认其与婷婷是父女关系,并判决婷婷由其抚养和监护,系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了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该证据证实原告是婷婷的亲生父亲。婷婷是原告李军和被告小芳的非婚生女,但婷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原告和被告小芳对婷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婷婷原来由被告小芳抚养,但被告小芳作为婷婷的监护人,将婷婷送到原告处,要求原告抚养,且明确表示放弃对婷婷的抚养权。故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婷婷由原告抚养和监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昌婵 廖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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