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拒付抚养费 法官调解解恩怨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可现实生活中总会出现许多离婚夫妻常常因为抚养费等问题而对簿公堂。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引入了亲情化解方法,化解离婚夫妻的恩怨,近日,该院成功地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又体现了法律的尊严。
2015年4月,原告孙静与被告王明到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女儿王丽丽随原告孙静生活,被告出抚养费400元/月,每年的6月1日付2400元,12月1日付2400元。但该协议生效后,被告王明拒不履行协议。孙静遂以王明未履行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来双方自协议离婚后,被告王明打工所在的工厂效益一直不好,工资迟迟不能发放,导致王明因经济拮据无法按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王明碍于面子未将事实告知孙静,孙静一直误认为王明是故意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遂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
了解事情的原委后,承办法官抓住有利时机,从亲情感化入手,认真做被告的工作,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教育其作为父亲应该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但也考虑到被告的经济条件确实不佳,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原告表示愿意给被告一定期间的履行时间,被告也表示要尽自己的最大能力支付孩子抚养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2015年下半年的抚养费1400元;以后每年的元月1日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6月1日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每月按400元计。辉县市人民法院通过亲情调解,有力地化解了离婚夫妻之间的矛盾,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作者:赵静 李爱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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