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行使子女探望权?
问:我与前妻彭某于去年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子徐某乐由彭某携带抚养及监护。离婚后,我经常到学校探视儿子,彭某以我的行为影响儿子学习和身心健康为由一直拒绝我探视儿子。我经济状况良好,没有不良嗜好,很疼惜儿子。请问我可以探视婚生儿子吗?如果有,我该怎样行使我的探视权利?
答:《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是否中止探望权,由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进行裁决。彭某以你影响孩子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为由拒不让你探望孩子的行为是错误的。就孩子探望权的问题,您可以和彭某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作者:吴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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