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周口某保险公司替代被告周口市某中学赔偿原告张某某赔偿款184006.92元。
2014年8月,原告张某某在周口市某中学参加军训期间在操场摔伤,造成右股骨干骨折。在周口协和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5452.25元,出院后医疗费、轮椅费5621.39元。经周口三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6000元。原告因伤情休学一年,支出补课费9960元。原告以被告周口市某中学疏于管理,没有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和安全教育等为由,向被告周口市某中学提出赔偿要求。被告周口市某中学在被告周口财险公司购买有校方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周口市某中学在组织学生军训期间,没有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和安全教育,疏于管理,造成原告张某某(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其在被告周口某保险公司购买有学校责任险,故原告损失由被告周口财险公司予以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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