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男孩在外玩耍后失踪,经报案在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将一坑塘中水抽完后,发现了男孩尸体,为赔偿事宜与坑塘使用人协商无果,遂诉诸法院。11月23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某、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二原告因李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损失共计41544.8元。
李某系二原告李某某、闫某之子,生于2012年1月,二原告长期外出务工,小孩由其爷奶照顾。2014年10月21日上午,小孩李某独自外出玩耍,后未归。经报案,在民警协助下抽干位于内乡县师岗镇某村中心路南一水塘后,发现尸体。水塘系数年前,被告江某某及其子江某为自家养殖及灌溉方便,由被告江某某出资、被告江某挖掘,在原有无主坑的基础上扩挖。被告江某使用至今,现已形成长近30米、宽15米、深2-5米的水塘。二原告认为其小孩李某的死亡,二被告亦有一定的责任,故诉诸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07300元中的100000元。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二原告之子李某在水塘中溺亡,该水塘系被告江某某投资、被告江某某之子即江某实际扩挖供被告家庭使用,二被告明知扩挖水坑增加了相关的安全隐患,特别是现已形成较大规模水塘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警示、防范措施,存在过错,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该事故一定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对其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二原告作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委托自己的父母对小孩进行监护,二原告及其父母在事故中均未尽到监护职责,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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