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其他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要求。因此,法律赋予公民以生命权,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生命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人身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权因公民出生而取得,死亡而丧失,与权利人之生命相始终。生命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生命权的客体为公民的生命安全,只能为公民所独享;第二,生命权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与排除非法侵害为其基本内容;第三,生命权保护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第四,生命权一旦遭受侵害,很难得到有效救济,同质救济尤为不可能。因此,生命权具有救济不充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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