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的内容及法律特征
法人的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
法人的名称是法人成立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也是它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的重要条件。每个法人各自有自己的名称,这使它一方面与公民相区别,一方面与其他法人相区別。法人的名称通常应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范围、隶属关系等,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近年来被看做是特殊民事主体和第三民事主体,法律规定它们可以起字号。这里所说的字号,从其性质、用途和民事立法的针对性来看,实际上相当于法人的名称。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人的名称权要受到一定限制,这与公民的姓名权略有不同:
1.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方得使用;公民的姓名不需审批,只要向户籍机关登记即可,这种登记也并非公民享有姓名权的要件。
2.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民的本名虽只有一个,但还可以使用乳名、艺名、笔名等。
3.在同一县、市的境内,对同行业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只准登记注册一个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的名称;公民就没有这种限制,同名同姓一般情况下是完全可以的。
4.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在改变名称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民变更本名,也需履行法定手续,但不必经批准,变更其他的姓名,如笔名等,则没有任何限制。
法人的名称权还有一点与公民的姓名权不同,即由于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民事主体都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其名称本身又具有一定的财产性,故其对名称有依法转让的登记注册,最终通过设定债权的方式得以完成。转让名称权,是人身权不能转让的一个例外,也是法人名称权与公民姓名权区别的显著表现。
侵害名称权的构成,同侵害他人姓名权的构成一样。侵害名称权的行为主要有:剥夺他人的名称或禁止他人享有某一合法名称;破坏他人的排他性使用权而非法使用与他人名称相同的名称;非法禁止或限制他人部分或全部转比名称的使用,或接受使用转让后不支付相应的费用;非法干涉或限制他人起名、改名;干涉、盗用、假冒、歪曲使用、侮辱使用他人名称等。
侵害他人名称权,直接侵害的是当事人的人身权,但由于当事人多为营利性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其名称受到侵害,往往导致财产上的损失。因此,加害人必须赔偿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