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像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在制作和使用上所享有的专属和排他的权利。肖像是公民真实形象的艺术再现物。在社会交往中,肖像可以成为公民的形象标志,正如姓名是公民的文字标志一样。同时,肖像的使用与公民的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因此,肖像权也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
笔者认为,肖像是指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照相、摄影、雕塑等各种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权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公民的人格不可分离。作为法律上的概念,肖像具有如下特点:
1.肖像是肖像人外部形象的客观反映,具有客观性。
2.肖像必须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反映人的外部形象。只要能够真实地反映肖像人的形象,不论采用哪一种造型艺术形式,比如绘画、雕塑、摄影、录像等,都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3.肖像必须以反映人的外部形象为主题。所谓主题,就是艺术作品所要反映的中心内容。肖像作品虽然不排除采用一定的背景(包括自然景观或道具)作陪衬,但必须以表现特定人物形象作为画面的中心内容。
4.肖像具有社会学上的价值和美学上的价值。肖像的社会学上的价值是指肖像可以在社会上被传播、利用,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肖像的美学上的价值是指肖像具有审美价值,可供人收藏、鉴赏,给人以美的视觉和心理感觉。肖像的这两方面价值构成了肖像的人格利益。一方面,肖像作为一种人格标识,可以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把肖像人和其他人区别开来,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对肖像的利用可以带来一定的财产利益。
因此,只要符合以上儿个法律特征,能够真实地反映公民的主要生理特征,使之区别于其他人,就可以认定这种真实形象属于该公民的肖像。肖像虽然是公民自身真实形象的再现,但并不是说必须是对其形象一点也无改动地再现。由此看来,笔者认为,虽然漫画是将人的主要生理特征加以艺术夸张,但漫画所保留的五官特征仍能让公众识別出这是特定的某人,那么该漫_就应属于某人的肖像,推而广之,绘画、雕塑都是如此。
二、肖像权的内容及合理使用行为
1.制作专有权。这一权利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并且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2.使用专有权。肖像不仅对肖像人本人有可利用的价值,对其他人乃至社会也同样具有可利用的价值,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人本人。使用专有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是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无偿或者有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公民享有肖像权并不意味着任何未经授权制作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如果是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公民自身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那么虽未经本人同意,也不属于侵犯肖像权。这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行为(因为要使用肖像应该先有肖像的制作,所以使用的合理性决定了制作的合理性,制作的合理性为使用的合理性所吸收,所以统称为合理使用),是对肖像权的一种法律上的限制。目前,我国立法中尚无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明确规定,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通则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原则,下述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1)为司法目的而强制制作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2)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公民肖像的有限使用;(3)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理使用;(4)对公开场合或公众关注的事件中的人的肖像的合理使用;(5)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6)为维护肖像权人自身利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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