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旦遇到人身伤害的不幸,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在所难免,因为要治好身体伤害,或多或少都要花费一笔医疗费用,还要耽误工作时间。这些损失自然需要侵权者给予赔偿。但作为普通百姓,对于人身伤害赔偿,到底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营养费、误工费等到底该怎么计算,这些问题必须有所了解。如果我们在网上“百度"一下的话,“误工费怎么算"的问题可以出现好几十页,足可见很多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与计算方式不了解。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这些法律知识。
典型案例
案例1:公司高管受伤,索要高额误工费未获支持
2011年1月巧日,崔某驾驶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李某受伤。经交通队认定,崔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6月,李某诉至法院,诉称其为公司高薪聘请的工作人员,月工资3.8万元,要求崔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16.6万元。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误工费是否合理。审理中,李某提供了某建筑公司工资证明一张,未提供其他证据对其误工损失予以佐证。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人状况,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酌定为每月1800元。
案例2:交通事故受伤,出院后要求营养费获支持
2009年2月的一天,李某在回家的路上在岔路口左转时与一辆出租车相碰,李某受伤住院291天。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后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李某在康复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出租车公司和司机承担94580.16 元的经济损失,其中营养费一项除住院期间每天20元外,还提出了额外90天休养期间的营养费,共计7260元营养费。但被告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对李某出院后身体恢复期间的营养费不认可。这成为了双方争议的角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行法规来看,对营养费的具体适用情形并无明确规定,法院认定营养费应当是根据医院的相关证明来判定。由于原告的出院证上载明营养支持,法院认为应当进行赔付。最终,法院对邓先生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息3个月期间的营养费全部予以支持,其他部分酌情认定后,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
89000余元,肇事司机支付200余元,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点
对于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一般会给予认定和支持,但需要证据证明。如案例1中,虽然李某提供了 3.8万元高额工资的工资条,但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工资收人的真实性,因此未被法院支持;而案例2中,虽然被告不认可出院后的营养费,但由于有医院的证据,因此获得法院支持。那么,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标准是什么呢?
1 .赔偿的项目
(1)受伤害但未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失费。
2.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证明误工费应提供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存折、个人纳税证明、单位盖了章的工资表、单位扣发工资情况证明。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立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立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賠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賠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賠偿义务人賠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賠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賠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賠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賠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賠偿。
受害人死亡的,賠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賠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賠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賠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賠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賠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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