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内容及法律特征
公民的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权利。.
姓名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直接表明公民为独立的权利主体,依法参加各种活动,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第二,显示不同民事主体的公民间的区别,使其从社会群体中特定化,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归属,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民事活动的有序进行;第三,它是特定公民之间具有亲厲关系的一种标识,即它是确定亲属关系的标识之一,从而保障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民事权利。
公民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命名权。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公民出生后,由父母或亲属确定其姓名并在户籍机关登记,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公民在成年后,有权自行决定其姓名,只要合乎有关规定,不是滥用姓名权,就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干涉。
2.使用权。即每个公民都有权使用其姓名从事各种活动,并可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活动。凡是规定使用本名(又称真名,即在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人册并公开使用的名字)的,公民应以本名为其姓名;如使用别名,应一并表明其本名。姓名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它的使用权是排他的。这种排他性表现在,未经权利人的事先同意,任何人无权非法使用他人姓名。不过权利人可以同意其他人在一定的场合使用A己的姓名。
3.变更权。即公民享有改变更动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姓名一旦决定,并非不可改变。公民无论何种原因,只要符合规定,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名手续,即可改变自己的姓名。变更本名之外的姓名可以自I行决定,不需办理法定的改名手续。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特征:一是加害行为以某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不作为不能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二是加害人在主观上一般是故意的。因为公民之间的同姓同名情况颇多,已成为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客观事实,如果重名人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那么就不构成侵犯姓名权。
侵犯姓名权的方式,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一是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如养父母要求养子女改变姓氏;强迫和自己同名的人改名等;二是盗用他人姓名,这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三是假冒他人姓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冒名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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