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法人普遍享有的权利;荣誉权则不同,只有实际获得和享有某项荣誉,才能成为荣誉权的主体。
2.权利发生的时间不同。公民自出生时、法人自成立时起便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则必须在公民获得了某种荣誉称号才得以发生。
3.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权利的取得,不需任何其他条件;而荣誉权虽为每一个公民、法人可能取得的权利,但又不是每个公民、法人都能享有的,它的享有需要具备有关条件,必须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并受到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时才能取得。
4.权利的内容不同。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荣誉权则是公民、法人享有的维护其荣誉称号不被非法剥夺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名誉权所要保护的是公民、法人与社会的正常交往,不因他人的行为而被社会不公正地疏远、隔膜和歧视;荣誉权所要保护的则是公民、法人的努力成果在得到特定组织的承认和嘉奖后,能够持续地享有。
5.权利与主体联系的密切程度不同。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不得转让且不能以任何形式予以剥夺或撤销。公民、法人的荣誉权虽也具有与主体不可分离和不得转让的特点,但是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查实某公民、法人荣誉称号是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的,或某公民、法人有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与所获称号显然不相称吋,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法的手续,撤销或剥夺这一荣誉称号。
荣誉权的这些特点使得它不同于一般的人格权,于是有的学者认为它属于身份权,有的学者认为它不应独立存在,应归入名誉权。我们认为,荣誉权和名誉权存在巨大的差别,如果将荣誉归人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将会使名誉权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理清。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