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权两项具体的人格权利。生理健康权是指公民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侵害他人生理健康,是指使他人身体内部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坏,如发生强烈震撼的噪音致他人耳鼓膜破裂而导致耳聋,故意或过失致使他人感染传染病等。心理健康权则是指公民以维护其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侵害他人心理健康权,如毁损他人名誉、辱骂、恐吓、误传亲人噩耗等,可致使他人蒙受精神上的痛苦,或造成他人神经衰弱等等,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健康权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心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且仅为公民独享;第二,健康权以维护人体的正常活动为根本利益;第三,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动自主。我国民法学界在较长时期里对健康权往往仅从生理方面加以解释,认为健康权是公民以保护身体各器官、机能的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只包括身体外部的四肢、五官等,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肝脏、器官等。而在现代立法中确认心理健康权并予以充分保护,符合现代世界健康标准和国际法的要求,符合现代科学的健康观念,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现代世界和国际法上健康标准包含了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两方面,1978年国际初级卫生保健大会发表的《阿拉木图宣言》中申明:.“健康不仅是疾病和体弱的匿迹,而是身心健康、社会幸福的完美状态。”同时,当代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以及心理学、心理医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已经揭示出心理活动和生理活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统一性特征。即生理健康是心理健康的基础,心理健康是生理健康的必要条件,只有生理健康而没有心理健康,不是真正的健康。我国民法学界在本法颁布以来,W益认识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并就精神赔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很多学者认为应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未将精神损害扩展到对心理健康权的损害。而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视觉、听觉和其他感觉、知觉体验,通过被害人的大脑的心理过程产生的。精神损害作为一种损害的形式,表明其某种侵权行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忧郁、悲伤等损害结果,但并不能揭示这种精神上的损害后果究竟是侵犯了何种权利所造成的。心理健康的损害不应是侵犯其他权利的后果,而应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如果不将心理健康权作为健康权的一种加以保护,势必会陷人不断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却又无法弄清这种精神损害究竟缘于侵犯了何种权利的闲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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