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开发商赔购房者双倍定金共40万元
洪先生看中一套价格为270多万元的商品房,跟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定金20万元。没料到开发商后来嫌之前开出的房价低了,不跟洪先生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奈之下,洪先生跟开发商打起了官司,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判令开发商支付洪先生双倍定金40万元。
开发商收取定金后反悔
2012年12月31日,洪先生看中了一套商品房,遂与该楼盘的开发商东莞市某山庄建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上,双方约定房子的总价为270多万元,并约定一周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洪先生随后支付了认购定金20万元。
让洪先生感到意外的是,眼见第二天就是约好的签约时间了,对方却并没有通知自己去签约,于是洪先生主动打电话给售楼小姐,售楼小姐则先后以要另约时间、房管网升级暂停签约等理由一拖再拖。半个月后,洪先生收到开发商的解除买卖合同通知书。
洪先生深感不解,先后两次向开发商发出催签合同通知书,要求按认购书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但开发商一直置之不理。
经过多次交涉,洪先生终于得知了开发商拒绝签约的真实原因。原来是开发商嫌之前开出的售价便宜了,反悔不想卖房给他了。
法院:开发商违约双倍还定金
2013年3月,无奈之下的洪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开发商,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即40万元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
开发商否认了洪先生的说法,辩称是洪先生自己不去现场签约。洪先生拿出与售楼小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后,开发商又认为售楼员只是销售代理人,并非公司员工,其口头答复或承诺并不能代表开发商。
法院经审理认为,售楼员虽非开发商的员工,但获得开发商的授权,代表开发商处理销售事宜,其行为并无越权,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作为消费者的洪先生,在有理由相信售楼员是全权代表开发商的情况下,按照其指引,没有在一周内到达售楼处现场,而是等待售楼员关于签约时间的另行通知,并无过错,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因对房屋价格存有悔意而拒绝与洪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应向洪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至于洪先生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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