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对案涉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作出规定
问: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如何运用保全措施?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包括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本《解释》针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规定了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第一,关于证据保全。环境污染损害中,证据经常因自身的原因发生变化而灭失。为了避免因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出现,导致案件事实难以确定,本《解释》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第二,关于行为保全。一般而言,行为保全包含两层含义: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作出某种行为。实践中,多家环保法庭探索采取“环保禁令”等方式,允许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颁发禁止令,在诉前或者诉讼中禁止污染者排污,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污染行为,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本《解释》吸收了这些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一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是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是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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