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污染者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八种。其中,“返还财产”属于典型的物上请求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典型的人格权范畴。根据环境损害行为的特点,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不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此,本《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其中,“恢复原状”主要是要求损害者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的责任,包括原地恢复与异地恢复。如果损害者不治理、修复或者没有能力治理、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污染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失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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