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资纠纷出现过度维权说起
作者:汤阴县人民法院 黄敬
陈某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一家颇具规模的私企从事销售的工作,年薪10万元左右。工作不到2年,陈某在离职时向企业提出了加班费和补偿金100多万元的要求。理由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平时、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分别可以获得1.5倍至3倍的加班工资。因为陈某的销售岗位特殊,按公司规定,只需上班时打卡,下班无须打卡。因此,陈某说自己经常加班到晚上10时多,休息日、法定假日也不例外。于是,算下来就有了上百万元的巨额加班费。(法制日报6月4日载)
从农民工讨薪,到飞行员罢飞,我们听多了劳资纠纷。通常我们认为,劳动者一方大多是弱者,或者处于不利的地步。从这起索要超过100万元加班费和补偿金的案件中,我们深切地感到,劳动者一方并不都是弱者,有时甚至很强势。那么,我们如何对待劳资纠纷?
我认为,我们完全不必大惊小怪。我们要做的,就是能够在法治的基础上和平地、有序地、尽快地处理劳资纠纷。假如你是政府一方,那就尽快促使劳资双方坐到谈判桌前,摆出事实,讲清理由,解决分歧;假如你是媒体,你就以中立的姿态,客观报道事件,事实和结果,不偏不倚;如果你是社会大众一员,你就以宽容之心待之,克服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一点麻烦,将心比心,想想如果你自己也是劳资双方的一员,正处在利益冲突当中,你对社会大众会有怎样的期待?
从这篇报道中结合我们平时处理案件的一些情况,我们看到,有的企业管理上存在疏漏,没有建立健全工资、考勤等制度,企业往往提不出任何书面证据反驳劳动者一方提出的诉求,又因双方的诉求差距太大,基本上难以通过调解处理;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有的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与部分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有的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用人单位超时劳动现象普遍,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执法力量薄弱,劳动监察部门监督缺位,影响《劳动合同法》的有效贯彻落实。同时,我们还应该充分认识到目前劳资纠纷的一些主要特点,如: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每年皆有上升趋势;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形式已从单一形式向多样化形式转化;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
因此,在处理劳资关系问题上,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劳动监察部门要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执法重点,广泛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这样,才能真正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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