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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

日期:2015-04-08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 作者:连锁加盟律师 阅读:193次 [字体: ] 背景色:        

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而我们在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时,原因和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方面是加盟商加盟一个项目比较草率,没有对项目的市场情况及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相关的调查,轻信特许经营企业神话般的宣传,糊里糊涂的交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等。

另一方面是特许经营企业违规操作。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看到了不错的项目,没有经过系统准备及运作,过多地追求加盟费和保证金忽视或轻视特许经营过程是否合法,更忘记了对加盟商进行市场及培训、管理等承诺,违规操作。

二、特许合同无效认定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于特许经营资格、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于特许人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可以《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法院主张权利,但应注意并非企业只要不具备相应资质,特许经营合同就必然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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