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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中服务费、意向金之间的关系

日期:2017-12-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特许经营合同中服务费、意向金之间的关系

杨某诉北京某咖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甲方)

被告:北京某咖啡有限公司(乙方)

2006年7月19日,乙方与甲方签订《百冶咖啡加盟意向书》,准备接受甲方的加盟申请。依该意向书甲方于2006年7月20日向乙方支付了5万元签约定金。2006年8月2日,乙方又与甲方签订店铺管理合同。依据该合同,甲方又于同年8月7日向乙方支付了37万元百怡咖啡店建设及营运咨询管理费。2006 年12月7日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签署之前双方订立的任何协议及意向,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无效,为本协议所替代。《协议书》确认:乙方在对甲方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认可甲方符合乙方关于特许经营“百冶咖啡' 的条件,许可甲方在北京地区根据本协议开设并经营一家百怡咖啡店;甲方于 2006年8月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人民币42万元整,其中包括“百怡咖啡"的5年品牌使用费、店面全套设备及家具、首次备料、店面设计、装修及员工培训等,乙方承诺为甲方开设一家价值在58万元标准的新店;因本协议合作方式的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即甲方已将全部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保护甲方权利及利益。鉴于新店设立过程的复杂性、双方权利义务的交错性,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如下情形分配彼此权利、义务、责任:选址、定址、签署《租贷协议》的期限为《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与北京万达广场9号楼商谈租赁事宜,如甲方同意选择万达广场9号楼作为开店地址并且成功签订《租赁协议》的,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200 000元款项汇给乙方启动后续进程;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诚实守信、积极主动地全部完成上述约定义务,甲方即使因为市场分析等因素未选择店址而放弃建店的,乙方可以收取人民币50 000元的服务费用,将其余370 000元在收到甲方终止合作通知后3日内返还甲方;如乙方在规定期间内,没有履行或部分履行上述约定义务、或故意耽误、不当影响、甚至破坏甲方工作计划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没有按照甲方的意思表示与出租方谈判、签署租赁协议等),甲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终止合作的通知后,3日内将全部 420000元人民币返还甲方并支付自款项交付乙方之日至合作终止日的存款利息。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一并赔偿。

2007年1月9日,乙方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乙方已经于2006年 12月13日、12月18日和12月28日分三次与出租方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就租赁万达广场9号楼场地进行沟通,因出租方不同意甲方提出的租赁条件致使无法达成《租赁协议》,甲方基于以上原因同意放弃万达广场9号楼的场地租赁,并认同乙方作出的相应工作。

之后,乙方基于甲方的要求将370 000元汇到其指定的账户,甲方分别于 2007年1 1月22日以传真及特快专递形式、于2008年6月23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向乙方发出律师函,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5万元,乙方不同意。故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返还50 000元余款及迟延支付的利息9 050元。

审理结果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第(七)项、第98条之规定,判决:( 1 )确认甲方与乙方2006年12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08年6 月23日终止;(2)乙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甲方5万元;(3)乙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甲方逾期利息437巧元;(4)驳回甲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乙方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并由甲方承担一 二审诉讼费用。

针对乙方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乙方可以协助甲方选择其他店址、该款项可以作为建店费用不应予以返还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经合议庭审理认为,乙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巧3第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 275元,由甲方负担75元(已交纳),由乙方负担1 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 061元,由乙方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理评析

甲、乙双方签订的涉案协议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甲、乙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一 一是乙方是否安排甲方考察了北京久隆百货一层大厅;二是甲方是否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剩余的5万元款项;三是能否认定甲、乙双方的协议书已经终止。

鉴于乙方主张其已经安排甲方考察了北京久隆百货一层大厅的证据为其员工赵某的证人证言,但在甲方对赵某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时,乙方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乙方未安排甲方考察北京久隆百货一层大厅;根据涉案《协议书》的约定,乙方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上述约定义务、或故意耽误、不当影响、甚至破坏甲方工作计划的,甲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终止合作的通知后,3日内将全部42万元人民币返还甲方并支付自款项交付乙方之日至合作终止日的存款利息。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一并赔偿的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剩余的50 000元;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于2008年6月23日终止,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终止合作的通知后3日内将全部款项返还甲方,故乙方应当在2008年6月26日前将剩余5万元返还甲方。因乙方至今未将上述款项返还给甲方,故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关于逾期利息的数额,应从2008年6月27日起计算,甲方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至2008年7月31日,据此计算出乙方应支付的逾期利息数额为 437.5元。

二审中乙方提出其未返还的5万元属于意向金不应予以返还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甲方提出涉案逾期利息应当按照涉案《协议书》的约定计算,鉴于该款的适用条件是乙方存在故意耽误、不当影响、甚至破坏甲方工作计划的主观故意,而甲方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乙方涉案违约行为存在上述主观故意,故其要求计算逾期利息的抗辩主张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故上诉人乙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启示

杨某诉北京某咖啡公司特许经营纠纷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二

一是特许经营合同中服务费、意向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服务费是指,接受劳务的当事人与提供劳务的当事人,就一定的劳务取得劳务报酬的方式之一。意向金是指附条件的定金,是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向中介公司表示诚信委托其购买而支付的一定金额。当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中介机构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后,意向金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的功能有三:(1)彰显委托人委托中介机构的诚意;(2)保障中介机构中介行为的效率;(3)避免卖方中途反悔与不诚信的行为。

二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终止的涵义与后果。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的合同关系面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合同终止是合同解除的一种。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二者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由一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的形成权。二者的区别有一(1)合同终止使继续性合同效力自终止之日起面向将来消灭,以前的合同关系依然有效、不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为的给付不用返还;(2)合同终止的原因不限于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需要可以提出合同终止。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终止与合同消灭等同,把与合同解除相关的合同终止统一称为合同解除。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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