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北京特许经营律师 >> 加盟合同

特许合同履行中特许人丧失特许权的法律后果

日期:2017-12-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特许合同履行中特许人丧失特许权的法律后果

高某诉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甲方)

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2004年10月18日乙方经北京黄记煌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黄记煌餐饮公司)授权,无偿独占使用“黄记煌三汁焖锅"注册商标,并准许乙方为发展特许经营业务授予第三方(加盟商)使用“黄记煌三汁焖锅"注册商标标识。2006年8月8日,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加人“黄记煌三汁焖锅"项目。

当日甲方签署了《“黄记煌"三汁焖锅项目授予特许经营确认函》,表示认同“黄记煌"培训系统要求、配送系统要求和装修验收系统要求,并交纳了1• 5万元定金和3万元保证金。

2007年1月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乙方直接授予甲方“黄记煌三汁焖锅"特许经营权,甲方依据授权设立加盟店;合同期限3 年,自2007年3月8日至2010年3月7日;甲方的加盟店位于河北省任丘市建设路;合同期限内,甲方及其开设的加盟店共同向乙方支付每年3万元的特许经营费,支付方式为首年度特许经营费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之后应于每年度的3 月8日前支付;保证金3万元,关于保证金退还事宜另行约定(双方确认之后没有就此进行另外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开业前及开业后的服务与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选址、修、培训、配送、经营指导等;甲方不得授予第三方“黄记煌三汁焖锅"特许经营权;未经乙方许可本合同不得转让;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严重侵犯乙方利益,以及其他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合同终止。此外,双方还就合同的续签、签约地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甲方此前支付的1. 5万元定金转为特许经营费。此外,甲方又于签约当日向乙方支付了1. 5万元的特许经营费。

签约后,甲方即依据特许经营合同在河北省任丘市建设路开设了“黄记煌一汁焖锅"加盟店进行经营。2008年5月底6月初,甲方停止经营。甲方称是因为了解到黄记煌餐饮公司终止了与乙方的授权,故停止了经营活动。为此,甲方提交了黄记煌餐饮公司于2008年1 1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黄记煌餐饮公司在该情况说明中称:经我公司与某餐饮公司(乙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确认,我公司原授予某餐饮公司(乙方)的“黄记煌"三汁焖锅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已于 2008年4月巧日终止。鉴于乙方已经无权授权甲方使用“黄记煌”商标且未将该情况向甲方说明,甲方诉请法院:(1)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和第23条的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2)要求乙方退还甲方保证金3 万元。

审理结果

经当庭询问乙方明确表示不提交其与黄记煌餐饮公司之间的合同,也未就黄记煌餐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作出解释。另查甲方没有交纳2008年3月8日至 2009年3月7日的特许经营费。上述事实有授权书、《“黄记煌"三汁焖锅项目加盟申请表》、《“黄记煌"三汁焖锅项目授予特许经营确认函》、收据、《特许经营合同书》、情况说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解除甲、乙双方于2007年1月8日签订的《“黄记煌三汁焖锅"特许经营合同》;(2)乙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甲方保证金3万元;(3)甲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方特许经营费 3 250元;(4)驳回乙方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乙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费550元,由乙方负担4元(已交纳),由甲方负担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巧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理评析

甲、乙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乙方的答辩及其反诉如下:乙方依据与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黄记煌餐饮公司)的授权使用 “黄记煌三汁焖锅"注册商标,并在授权期间同甲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黄记煌餐饮公司从未声明对于其授权乙方对外签署的合同失效,即便其声明失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涉案合同签订在2007年1月8日,此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尚未生效,故该条例不应适用于本案。因此,甲方要求依据该条例解除合同,不应得到支持乙方不同意甲方的诉讼请求。同时,因甲方只交纳了一年的特许经营费,故乙方提出反诉要求甲方支付2008年3月8 日至2009年3月8日的特许经营费3万元。法院认为:该合同虽然签订于2007 年1月8日,此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尚未颁布,但该合同有效期3年,截至2010年的3月7日,在合同履行期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开始生效。而且,该条例只在第33条规定了不适用条例的情况,对于该条款规定以外的特许经营活动,如果特许经营期限延续到该条例生效后的,也可适用该条。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特许人乙方对外签订“黄记煌"品牌特许经营合同,依据的是黄记煌餐饮公司的授权。因此,乙方与黄记煌餐饮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是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现黄记煌餐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其与乙方的授权关系已于2008年4月巧日终止,但该情况说明并没有说明乙方此前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处理情况,而乙方既不就黄记煌餐饮公司情况说明中的内容进行解释,也没有向甲方说明其与黄记煌餐饮公司之间授权关系的实际情况。因此,乙方违反了上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甲方要求退还3万元保证金,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金保证的事项,也没有依据合同就退还事宜另行约定,因此甲方在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该3万元保证金。

就乙方要求甲方支付2008年3月8日至2009年3月7日特许经营费的反诉主张,甲方提出是基于了解到乙方与黄记煌餐饮公司之间授权关系终止,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没有支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支付第二年即2008年3月8日至2009年3月7日特许经营费的期间为2008年3月8日,而黄记煌餐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所称的授权关系终止的时间为2008年4月巧日,因此甲方以此行使不安抗辩权于法无据。黄记煌餐饮公司情况说明中提出的授权关系终止时间为.2008年4月巧日,而乙方又没有就授权关系终止后已签合同的处理提交证据证明,因此乙方仅有权主张2008年3月8日至2008年4月巧日之间的特许经营费。

本案启示

一是特许合同履行中特许人丧失特许权的法律后果。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条件是特许人具备法定的特许资格并依法享有对特许经营资源的特许权。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法规及《合同法》的要求,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特许人丧失特许权的,特许人应立即将此重要信息通知被特许人,并就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或变更与被特许人协商解决,对由此给被特许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特许人丧失特许权后没有及时通知被特许人,也没有就其已经签署并履行中的特许经营合同进行协商处理,因此特许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特许人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是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信息披露是指特许人在特许权转让前或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被特许人提供或详细说明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特许人情况。特许经营合同缔结前,特许人披露的一般信息资料为要约邀请,而有关特许人的资格或资质、特许权的权源、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构成、表现形式及其有关组合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加盟费用收取数额、种类及方式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以上信息的说明义务即使未载人特许经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特许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商业特许经苜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