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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协议与商品寄售合同的关系

日期:2017-12-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特许加盟协议与商品寄售合同的关系

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2006年11月,甲、乙双方签订了《加盟合同》及《寄售合同》,约定甲方加盟乙方REX品牌,作为乙方在沈阳的经销代理商,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其中,《加盟合同》第32条约定,签署本协议后6 个月,甲方仍没有开店的,本合约终止。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于2006年12月 8日向乙方支付加盟费、保证金、设计费人民币计巧2 000元,春夏季订货押金人民币306294.45元;于2007年4月18日向乙方支付秋冬季订货押金人民币291 883.68元。

2007年11月巧日、12月27日,由于甲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业,违反《加盟合同》第32条约定的相关内容,为妥善解决问题,甲方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双方分别签署《加盟合同终止协议》(编号:2007一0810一 RSZZXY - I )、(编号:2007一1217一RSZZXY一1),《寄售合同终止协议》(编号:2007一0810一R丷ZXY一2),约定终止双方于2006年11月签订的《加盟合同》及《寄售合同》,对相关善后事宜约定如下:(1)乙方按照合约规定没收甲方2007年春夏季订货押金306 294.45元,REX加盟费50 000元及店铺REX设计费52 000万元,合计人民币408 294.45元。(2)乙方将没收甲方二分之一的 2007年秋冬季订货押金人民币97 294巧6元,剩余三分之二的订货押金人民币 194 5 89.12元,将于2008年1月底之前退还给甲方。(3)乙方待甲方将《REX 加盟合同终止协议》及《REX寄售合同终止协议》签订后,于2007年12月底前按照原合约规定退回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 000元。

2008年3月17日,甲方致乙方《催款函》,要求乙方按照《加盟合同终止协议》(编号:2007一1217 - RSZZXY一1)在一周内付清订货押金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44 5 89.12元。乙方逾期不履行,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按照《加盟合同终止协议》付清订货押金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244 589.12元。

以上事实,由《加盟合同》、《寄售合同》、《兴业银行电汇凭证》、《沈阳 REX加盟合同终止协议》(编号:2007一0810 - RSZZXY一1)、《沈阳REX寄售合同终止协议》(编号:2007一0810一RSZZXY一2)、《沈阳REX加盟合同终止协议》(编号:2007一1217一RSZZXY一1)、《催款函》以及当事人诉辩意见、法院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

审理结果

甲、乙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寄售合同》、《加盟合同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与相关法律不悖,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款项,违反了合同约定。据此,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订货押金人民币194 589,12元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 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因乙方未能依约按时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甲方要求乙方依法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法院亦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和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乙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订货押金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44589.12元;(2)乙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欠款人民币244 589.12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人民币50 000元自2008年 1月1日起,人民币四4 589,12元自2008年2月1日起,均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乙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 93L 20元,由乙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巧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理评析

本涉案合同纠纷的本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乙方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合同纠纷。2006年11月,甲、乙双方签订《加盟合同》及《寄售合同》,约定甲方加盟乙方REX品牌,作为乙方在沈阳的经销代理商,甲方依约于2006 年12月8日向乙方支付加盟费、保证金、设计费以及订货押金等。甲方后因公司内部调整,经与乙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于2007年11月巧日、12月27日签署《沈阳REX加盟合同终止协议》(以下简称《加盟合同终止协议》)和《沈阳REX寄售合同终止协议》(以下简称《寄售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终止 2006年11月签订的《加盟合同》及《寄售合同》。《加盟合同终止协议》中约定:乙方应于2008年1月底之前退还甲方订货押金194 589.12元,于2007年 12月底前退回履约保证金50 000元。后经甲方多次催讨,乙方以各种理由推托,未按约退还各种款项。为此,甲方请求判令乙方:(1)支付甲方订货押金人民币194 589,12元;(2)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 000元;(3)支付甲方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约定付款截止日暂计至 2008年8月3 1日止为人民币10 969,22元)。

乙方对甲方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无异议,对甲方主张退还的订货押金人民币 194 589.12元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 000元亦无异议,由于乙方经营困难未能按时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甲方确实产生了利息方靥的损失,但乙方目前仍无力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甲、乙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及《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与相关法律不悖,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前述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对该合同予以提前终止,并就相关款项的处理最终达成《加盟合同终止协议》(编号:2007一1217RSZZXY - I ) ,明确约定乙方除没收甲方三分之一的2007年秋冬季订货押金人民币97 294巧6元,剩余三分之二的订货押金人民币194 589.12元,应于2008 年1月底之前退还给甲方,以及乙方应于2007年12月底前向甲方退回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 000元。对该终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乙方应按时履行,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款项,违反了协议约定。据此,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订货押金人民币194 589,12元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 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因乙方未能依约按时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甲方要求乙方依法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法院亦予支持。

本案启示

沈阳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二

一是明确特许加盟协议与商品寄售合同的关系。本案中,甲、乙双方同时签订的《加盟协议》内容与《寄售协议》表明,加盟方实质上与特许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商业特许代理关系。虽然合同、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产物,但加盟人还是要善于运用法律中权利、义务相对等、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自己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法院在进行裁判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事实为依据结合加盟协议中的有关具体内容来确定加盟人与特许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配置的对等性。

二是加盟人在加盟之前对有关加盟事项及其法律规范的全面考量。本案中,加盟人由于对自己加盟后开店能力过于自信,加盟合同签订时自愿承担过多的义务与风险,忽视寄售合同与加盟协议之间的关联性,导致其违约行为产生时,竟由特许人仅以特许加盟合同为由主张其权益,加之法院没有综合考量案情,仅以商业特许经营关系进行裁判,结果导致加盟方支付近50万元的加盟费与违约赔偿金,值得深思。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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