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北京特许经营律师 >> 加盟合同

加盟费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7-12-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加盟费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的构成要件

韩某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甲方)

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乙方)

2007年4月12日,甲、乙双方就甲方加盟乙方连锁店经营家居服饰事宜签订加盟合约,合同有效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合同约定:甲方应在乙方的整体经营思路下经营,经营的主线商品一致,在整体经营模式下统一价格、形象、广告和促销活动;乙方同意甲方使用“魅"的门店,拥有对其门店位置、商标制作、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的处理权;甲方门店名称是:海淀区四通桥西北角购酷服装市场妩媚坊人大店;经营保证金巧000元,甲方1年内无违约行为,提取5 000元作为货款;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无意继续经营,应于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待双方认可办理解约手续后,一个月内在乙方的监督下清理库存,一个月后不得再继续使用该店的标识及形象;合同期满后,乙方于6个月后无息退还甲方的保证金;合同终止后在6个月内甲方不得经营乙方的同类产品,如若发现乙方有权扣除甲方的保证金,并保留追诉权。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交纳经营保证金巧000元,在购酷服装市场内租赁摊位以“妩媚坊"为标识进行外贸家居类服饰的销售。乙方交付甲方50张会员卡,发出40余张,剩下的会员卡及发放会员卡的资料已经丢失、无法提供。

2007年11月28日,乙方与甲方就解除合同事宜达成协议,约定:根据合同的解除协议第4条之规定,扣除保证金5 000元作为违约金;乙方按进货价收回提供的所有货品,金额以实际盘货库存量为准支付给甲方,同时收回所提供的所有标识;在解除合约6个月后,如无任何违约行为,将剩余的保证金9 000元无息返还。乙方与甲方均确认乙方扣除保证金的缘由是,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要求提前解除合同。2007年12月5日,甲方与购酷市场的物业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停止了经营业务。2007年12月6日,乙方从甲方处取走价值9 167,4元的货物。甲方表示在本案中不就9 000元保证金向乙方提出主张,将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另行起诉。

依据合同终止及解除的内容,乙方应按进货价收回甲方库存的货物。2007 年12月6日乙方取走价值9 167.4元的货物,但至今未向甲方支付货款。故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方支付甲方退货款9 167.4元。

审理结果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法院的认证、事实调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加盟合约及解除合同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乙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甲方退货款9 167.4元;(2)驳回乙方的反诉请求。

如果乙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乙方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费 275元,由乙方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巧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理评析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加盟合约及解除合同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甲、乙双方在解除合同协议中的约定,乙方应按甲方的进货价和收回货物的数量向甲方支付相应退货款,现乙方在合同解除后从甲方处取走价值9 167.4元的货物,其应向甲方支付相应数额的退货款。故甲方要求乙方支付 9 167.4元退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乙方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乙方主张甲方在双方合同解除后的6个月内仍在以“妩媚坊"的形式销售同类产品,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乙方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方在与其解除合同后仍在继续经营同类产品,乙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根据双方加盟合约及解除协议的约定,甲方在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如经营同类产品,应承担被扣除保证金的责任。因此,对乙方据此拒绝支付退货款并反诉要求甲方停止经营与其同类产品、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乙方要求确认不予返还所收取甲方9 000元保证金的诉讼主张,因甲方在本案中明确不就上述保证金提出主张,故法院对乙方的此项请求在本案中亦不予处理。对于乙方要求甲方返还会员客户资料的主张,法院认为甲方已经将会员卡和发放会员卡的资料发出或丢失,在客观上无法履行,且双方并未在加盟合约或者解除合同协议中约定甲方的此项义务,乙方也未举证证明不返还会员资料会给其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故对乙方的该项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启示

韩某诉北京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二

一是加盟费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构成要件。实践中由于特许经营双方对特许经营权利及其风险考量的角度、标准不一,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支付方式、功能、作用也应进行灵活对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将加盟费以保证金的方式进行交付,并且约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方1年内无违约行为,可以提取 5 000元作为货款;合同终止后在6个月内如若发现甲方继续经营乙方的同类产品,乙方有权扣除甲方的保证金。如此将商业特许经营中法定的特许加盟费意思自治地变通使用,有助于提高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市场效率,满足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当事人的现实需求。

二是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特许经营权的保护应注重有关证据的真实与关联性。庭审中乙方答辩并反诉称:依据双方在加盟合约中的约定,甲方在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不得经营乙方的同类产品,如发现,乙方有权扣除其保证金并有权追诉。在乙方与甲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发现甲方仍在以加盟店的形式销售与乙方同类的产品,严重违反了其后合同义务。但由于乙方举证的证明材料只具有真实性,不具有关联性或证明力不足、证人与乙方存在利害关系,继而使得乙方的反诉请求,不为法院支持。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