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是相对于财产权的一种民事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自由权等。身份权包括监护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人们通常所说的人身伤害,是指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其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致残甚至死亡。民事侵权行为法上的人身损害,除表现为一般伤害、残疾和死亡之外,还可表现为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
我国民法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有侵害必然要赔偿,由此就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并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即行为人的行为,饲养的动物,建筑物等物件和高度危险作业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和特殊人身损害赔偿。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如因过失致人伤害、打架斗殴致人伤害、紧急避险致人伤害等,这类案件受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调整。
特殊人身损害赔偿,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触电事故损害赔偿等,除受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调整外,还分别受《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单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调整。
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赔偿权利人索赔的依据。赔偿权利人索赔前要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便在索赔时有的放矢,在处理纠纷中居于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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