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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鉴定分为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

日期:2013-06-1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44次 [字体: ] 背景色:        

受害人索赔前进行伤残鉴定,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必经程序。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一般为:治疗终结——定残(伤残鉴定)——提起诉讼。如果受害人未明显构成残疾的,则在治疗终结后提起诉讼。若经司法鉴定,认定构成轻伤、重伤者,还可以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控告,人身损害赔偿可单独提起或附带刑事诉讼提起。

伤残鉴定结论是民事证据之一。法医鉴定结论往往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步骤。根据伤残鉴定结论,法官可以查明人身损害具体部位、形成机制、损害程度、伤残等级,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分配,计算赔偿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鉴定分为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

1.伤情鉴定

公民受到人身伤害,首先要报案,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可以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并由公安机关负责为受害人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依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如果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即构成犯罪,肇事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受害人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伤残鉴定

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等病情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半年左右申请。伤残等级具体分为十级,一级至十级伤残,逐级减弱。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计算伤残补偿金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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