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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的补偿
    日期:2012-02-17 点击:540次

    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的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被帮工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第二款并没有向第一款那样规定了“在受益的范围内”这一限制性条件,因此,被帮工人承担的补偿义务并没有最高额限制,即不以受益范围为限。

  • 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害赔偿
    日期:2012-02-17 点击:626次

    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害赔偿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即要适用本条第二款前段,必须满足是侵权行为人可以确定,且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此处所说的一定的赔偿能力,应当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侵权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赔偿能力。其二,侵权行为人具有部分的赔偿能力。

  • 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如果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适当补偿
    日期:2012-02-17 点击:527次

    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如果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适当补偿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已如前述,帮工关系的形成方式有两种:一是特定的要约承诺方式。二是非预先协议式,即他方主动去帮工,受益人事先既没有向特定的帮工人求工,也未对帮工人予以谢绝的方式。 在非预先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受益人虽没有向特定的帮工人求工,而帮工人主动去帮工且被帮工人予以谢绝,那么,就构成此处所说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

  •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非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
    日期:2012-02-17 点击:314次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非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 第一,被帮工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如果帮工人遭受的损害是因为被帮工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那么,我们就可以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让被帮工人承担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不能构成该种风险责任。 第二,被帮工人应当对其承担责任的物件或者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帮工人因为被帮工人应当对其承担责任的物件或者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让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 公平责任与补偿责任的适用及追偿权的行使
    日期:2012-02-17 点击:417次

    公平责任与补偿责任的适用及追偿权的行使 公平责任的适用是有特定条件的,它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规则的需要,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公平的要求,斟酌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确定合情合理的责任分担。帮工人遭受第三人侵害,被帮工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不仅有公平责任的适用,而且还有另一种侵权行为责任形态——补充责任的适用,是两种责任形态的并存。

  • 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日期:2012-02-17 点击:203次

    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当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则被帮工人与帮工人之间视为产生了一种特定的类似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此时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被帮工人。由于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了人身损害,并且帮工活动是无偿的,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时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公正合理的。应当注意的是,这种责任不能追偿,由被帮工人终局地承担。

  •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2-17 点击:253次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责任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但该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要求作为责任人的被帮工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是如果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帮工人自已的过错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人的责任。

  •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连带责任的承担和追偿权的行使
    日期:2012-02-17 点击:2399次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连带责任的承担和追偿权的行使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处确定连带责任,其目的在于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帮工人在此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是由于其在行为中存在的严重的主观过错,体现了过错程度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 对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认定及对于帮工无偿性的认定
    日期:2012-02-17 点击:638次

    对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认定及对于帮工无偿性的认定 对于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被帮工人应当明确而具体地对特定主体做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否则,就视为接受帮工,必须对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人身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本质特征在于无偿性。即帮工人提供劳务,并不以获取钱物为交换条件。帮工一般是基于亲朋好友、邻里族人等特殊的人际关系,是一种互助互帮的关系。在帮工活动中,人们往往遵从当地的风俗习惯。

  • 帮工致人损害赔偿中帮工致人损害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关系
    日期:2012-02-17 点击:430次

    帮工致人损害赔偿中帮工致人损害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关系 通常所言的雇佣关系具有有偿性,雇员应当以领取报酬为前提。在此种情况下,雇员的概念无法涵盖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对帮工人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纠纷,也无法直接通过雇主责任来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雇主责任之外,另行规定帮工人致害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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