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的过程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对受害帮工人所承担的赔偿或适当补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在帮工中自身遭受损害所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其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要件:
1.帮工关系的客观存在
帮工关系的存在是构成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如果不存在帮工关系,就无所谓帮工活动,所产生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便不再是此种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其他种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同前所述,帮工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单纯提供劳务,也可以是附带工具、设备并同时提供劳务。帮工关系的产生方式主要也有两种,即预先约定方式和非预先约定方式。在帮工活动的认定上,必须保证帮工活动内容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帮工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或生活的物质需要,谋求合法的物质或精神利益。谋求非法利益的帮工活动,不具有构成该种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2.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
帮工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在帮工中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的发生,是构成该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有损害才有救济,如果未发生人身损害,则无所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类型的人身损害,是指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造成的自身人身损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所引起的有形和无形的损失。这种损害事实,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但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3.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
在该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帮工活动是原因,人身损害是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这就是该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在该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可,只要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至于尚未开始帮工活动,或者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去办个人私事,或者帮工活动终了后,第三人或帮工人受到的人身损害,与帮工活动均不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该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同前条规定相似,在帮工活动中由于何种原因导致帮工人人身损害,不是必须考察的内容。司法实践中,有的人身损害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引起损害,也可能是由于帮工人的过错导致自身损害,还可能是帮工关系之外的他人致帮工人人身损害,但这不妨碍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4.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过错的要求
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责任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但该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要求作为责任人的被帮工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是如果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帮工人自已的过错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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