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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2-02-15 点击:4622次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以这三个方面所构成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定关系为前提,对于损害事实是由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即使不是雇主行为直接所致,也不是雇主授权雇员所致,雇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 雇佣关系中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日期:2012-02-15 点击:561次

    雇佣关系中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有三种主张。一种观点主张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认为雇主对其雇员于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他人遭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雇主不得主张选任、监督雇员已尽相当注意而免责;雇主本身虽无任何过失,仍应就雇员的行为负责。另一种观点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为雇主对其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所致损害,仅就其本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即对雇员的选任、监督未尽必要的注意时,才负赔偿责任。第三种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雇佣关系中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日期:2012-02-15 点击:262次

    雇佣关系中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由于执行雇佣活动致人损害,其雇主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复合性。该复合性意味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形态上既有典型的替代责任,还有直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是雇员为雇主创造利益。我国的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较窄。

  •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责任形式
    日期:2012-02-15 点击:167次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责任形式 国家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承担责任和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日期:2012-02-15 点击:371次

    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 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
    日期:2012-02-15 点击:193次

    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 只要雇主能够证明在选用受雇人、监督受雇人执行职务方面已尽相当的注意,或尽管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的,国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法人责任则不存在免责问题,即对于有法定代表权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所有损害,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均负连带责任,国家不得以在选任或监督其工作人员时已尽相当注意为免责理由。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是允许受害人向侵权行为人或其所属的机关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02-15 点击:265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认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主观过错责任要件,采推定方式,即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可依此推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观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无过错,应当依法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证明成立的,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推定成立,认定其有过错。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日期:2012-02-15 点击:237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赔偿义务主体,为其工作人员致害的行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排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
    日期:2012-02-15 点击:237次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以及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还有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的补充赔偿。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最主要的针对对象是未成年学生。只有未成年学生对自己的安全或者行为缺乏识别能力,或者没有识别能力,学校才承担赔偿责任。

  •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和依据
    日期:2012-02-15 点击:186次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和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是完全由于学校的过错所致,就是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无过错也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致害应当有一定的关联,如果不存在关联性,也不应当让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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