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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的补偿

日期:2012-02-17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88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该条第二款后段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为:
(1)帮工关系成立。基于前述理由,此处所说的“帮工关系”成立也不应当包括“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形。
(2)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3
(3)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与前述相同,此处所说的第三人侵权,应当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为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但不应当不包括公平责任。
(4)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本条第二款后段规定:“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此处并没有明确“没有赔偿能力”的具体含义,故关于“没有赔偿能力”的具体含义值得探讨。事实上,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在第三人不能给予帮工人完全赔偿的情况下,让被帮工人承担适当的补偿义务,从而给予帮工人充分的救济。所以,从本条的立法目的考虑,我们认为条文所规定的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应当包括如下两种情形:其一,第三人没有任何的赔偿能力;其二,第三人没有全部赔偿的能力,而仅仅有部分的赔偿能力。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即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被帮工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第二款并没有向第一款那样规定了“在受益的范围内”这一限制性条件,因此,被帮工人承担的补偿义务并没有最高额限制,即不以受益范围为限。“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前一种情况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请求,主观是无任何过失,补偿是出于人道考虑。后一种情况不以‘明确拒绝’为前提,补偿的数额可以适当超出受益范围,当然也可以少于受益范围,补偿多少属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与前述相同,此处也是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因此,在确定“适当补偿”时,应当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其一,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其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其三,被告从事活动的性质和当方案事人的受益因素以及损失发生的其它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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