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关法律和此次的司法解释把使用他人劳动情形下,使用人对被使用人的责任按使用主体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即分别规定了法人、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帮工致害责任。三者在形态结构上具有相似性,在归责原则上具有一致性,是极为相近的侵权责任,但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者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后果各有不同。尤其是被帮工人责任和雇主责任,应当认真加以辨析。
就各国和地区而言,对于雇员的认定是否必须以有偿为要件,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不以有偿作为认定雇员的必要要件。如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此种做法,通过雇主责任这一类特殊侵权行为,即可以调整全部用人者的责任问题。另一种是领取报酬方可认定为雇员。如土耳其,越南,我国台湾地区,加拿大等,强调雇佣关系的有偿性。我国法律规定的做法,属于后一种情形。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而且私有制企业、其他组织对于劳动用工也遵照此法执行。因此,通常所言的雇佣关系具有有偿性,雇员应当以领取报酬为前提。在此种情况下,雇员的概念无法涵盖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对帮工人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纠纷,也无法直接通过雇主责任来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雇主责任之外,另行规定帮工人致害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比较司法解释对于雇主责任和帮工人致害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实质上帮工人致害责任是准用雇主责任。二者都是实行替代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同时,对于被使用人即雇员或帮工人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都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雇佣是有偿的,而帮工是无偿的。对于雇主或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在雇主责任中明确规定可以向雇员追偿,而对帮工人是否可以追偿则未作明确的规定。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特别声明·本网站为非营利性普法宣传网站;站内文章均为个人学习研究之用;因部分内容系转载导致作者不明;请文章作者及时联系本站管理员;本站将予以核实并作出妥善处理)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