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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日期:2020-02-20 点击:1652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条文中并无但书,亦未附条件。其意应为,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无条件、无例外地归于无效。故只要能够认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认定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概言之,要构成此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仅需满足主体要件即可,即行为人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日期:2020-02-20 点击:502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当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具备条文所述的三个要件时,其为有效。但特殊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除具备本条所述的三个要件外,尚需满足其他条件,方为有效,如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等。因此,本条所规定的,仅为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或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 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的区别
    日期:2020-02-19 点击:232次

    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的区别第一,发出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同。要约撤回的意思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发出,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发出。第二,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同。要约撤回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收冋未生效的要约,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是取消已经生效的要约。第三,意思表示的自由度不同。要约撤回可以在要约生效之前自由发出,要约撤销在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等法律限制撤销的情况下不能发出。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日期:2020-02-18 点击:1515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0-02-18 点击:5678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条是对人格权具有基本指导意义的规定,但在明确了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哪些基本权利遭受侵害后可以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文主张权利。我们认为,在本法已经明确人格权包含的诸多权利的基础上,如果尚无其他法律可以援引,在发生侵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情形时,可以考虑援引本条规定,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免受侵害。

  •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户口迁入城镇的该怎么办
    日期:2020-02-15 点击:646次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户口迁入城镇的该怎么办如果已经确权的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无故被收回,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申诉,通过行政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还不行的话,还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所以只要是在第二轮土地确权过程中,已经确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其都依法享有,不会被发包方收回,再延长30年,同样如此。

  • 民事诉讼律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约束力
    日期:2020-02-14 点击:784次

    民事诉讼律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在未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它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效力。这种效力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起,就对行为人双方发生法律约朿力,双方当事人从而依该法律行为所设定的内容,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是变更、终止已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 民事诉讼律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日期:2020-02-14 点击:471次

    民事诉讼律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用说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称为口头法律行为,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接洽。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进行。这种形式广泛、常见、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没有文字根据,发生争议时,不容易取得确切的证据。

  • 紧急救助行为人的豁免规则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20-02-06 点击:795次

    紧急救助行为人的豁免规则相关法律问题解析在审议过程中,针对该条文的主要意见集中在:“重大过失”除外的条款,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利于救助人积极实施救助行为,同时在实践中也不好界定。最终通过的条文增加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并删除了重大过失除外的条款。

  • 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20-02-06 点击:1096次

    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解析,是在危急或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的。这是见义勇为行为构成的首要条件。所谓危难救助,是指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处于危难境地,行为人为使其利益免受危害或者减少其损害而主动进行的救助行为。该行为的表现形式必须是积极的作为,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构成危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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