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有效吗
    日期:2019-11-08 点击:745次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有效吗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出租人在出卖该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得以与其他购买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租赁房屋。在我国的一系列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
    日期:2019-11-07 点击:252次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如回判断父母是借贷行为还是贈与行为
    日期:2019-11-05 点击:363次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如回判断父母是借贷行为还是贈与行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是一种借贷行为。在当今房价高涨,离婚率激增的社会背景下,大部分父母对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持比较现实的态度,一般不愿在子女离婚时,让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割其出资部分。故应将该出资行为视作借贷关系。这样既符合现实生活,也有利于诉争的解决。

  • 直管公房租赁纠纷受理的规定
    日期:2019-10-31 点击:568次

    直管公房租赁纠纷受理的规定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的以下纠纷,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 父母去世未被告知 弟弟状告哥哥侵害“祭奠权”
    日期:2019-10-30 点击:109次

    父母去世未被告知 弟弟状告哥哥侵害“祭奠权”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祭奠权的实质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自然人为逝世亲人祭奠的权利,通过祭奠的行为,以表达对逝世亲人的哀思及怀念,也缓解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其权利表现为举行追悼、葬礼、遗体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

  • 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
    日期:2019-10-27 点击:174次

    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高原反应是人到达一定海拔高度后,身体为适应因海拔高度而造成的气压差、含氧量少、空气干燥等变化而产生的自然生理反应。医学上认为,一般人在3000米以内能较快适应高原反应;4300-5330米仅部分人且需较长时间才能适应;5330米左右为人的适应临界高度,易于发生缺氧反应,即使是登山运动员等未采取预防措施也可引起,即绝大多数的人在一定高度下都会产生高原反应。

  •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害关系的认定
    日期:2019-10-24 点击:175次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害关系的认定鉴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稳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原告适格性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符合时间界限的规定。

  • 申请保全错误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日期:2019-10-23 点击:151次

    申请保全错误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的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保全为判决的顺利执行增加积极因素。

  •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保证人责任
    日期:2019-10-23 点击:118次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保证人责任财产保全担保既有依程序法设置的强制性特征,又有依实体法运作的合意性属性。被申请人实现其对财产保全保证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须通过诉讼进行,由法院确认申请人是否存在保全错误行为、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及保证责任的范围。

  • 借他人优势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19-10-23 点击:194次

    借他人优势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并不阻碍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但任何具有创新性的竞争行为均应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技术研发或信息获取、使用过程中的付出,不得通过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的方式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不得对他人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不当干扰。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