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日期:2012-04-25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23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一)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婚姻家庭自其产生之时起便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任何人不论其性别、年龄和其他情形如何都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得主体,都不可能置身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之外。婚姻家庭法的适用,涉及男女、老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既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又是重要的伦理关系。一定意义上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礼制、法制均以宗法伦理为基础。欧洲古代的许多国家是以基督教的教义为支柱的。在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本来完全一致,这在婚姻家庭法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许多规定都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

(三)其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定型化而不是选择性的。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受到严格的、多方面的限制。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出生、死亡、收养等)出现后,必然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是法律预先指明、依法发生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加以改变。当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些任意性规范,如法律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作不同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以协议处理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离婚后子女的抚育问题等,为数不多,适用时也要符合婚姻家庭法的有关原则,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并不是很大。

二.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与宪法宪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基础。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第48条)。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49条)。这些规定都是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另一方面,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又是通过婚姻家庭法等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加以贯彻实施的。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组成部分,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

《民法通则》中若干一般性的规定,同样是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法定代理、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民法通则》中还有若干直接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等。这里的民事权利,当然包括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除(民法通则)外,婚姻家庭法和相关的民事单行法也有密切的联系。如,《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婚姻家庭法中关于亲属继承的规定。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区别。例如,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是依附于人身权的,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特定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等。

(三)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婚姻家庭领域中也有不少涉及行政管理,须由行政法加以调整的关系。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以及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户籍登记、生育调节等,都是经由行政程序依法办理的。对某些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在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对婚姻家庭方面的若干具体事项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是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证。

(四)婚姻家庭法与刑法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或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均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我国《刑法》中还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等规定。刑法通过惩罚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的方法维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它在这方面起的作用是其他法律不能替代的。

(五)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扶养、抚养、赡养纠纷,收养纠纷,离婚以及离婚时有关财产清算和子女抚育的纠纷等,在程序制度上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妨害婚姻家庭的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有关婚姻家庭事项的决定(如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收养登记等),除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婚姻家庭法与劳动法、国际私法以及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也有一定的联系。

五、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法学中所说的法律渊源,专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种: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此外,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以及为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