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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328次

    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的规定 如何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而是挖空心思,利用手中职权给当事人设置重重障碍,在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上做足功夫,炮制出评估、年检等诸多名目,收取高额费用。这些现象在抵押登记领域尤为突出,群众的意见很大。这种情况从另一面也反映出在不动产登记方面法律法规还有待更加完善。因此,本条做出上述规定,对这些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在明确列举“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这两项反映较多的问题的同时,又规定了一项兜底内容,即“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以防止这些登记机构改头换面,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为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武器。

  • 关于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15次

    关于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规定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除物权法外,许多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物权都做了规定。这些单行法律是就某一方面的物权作的规定,比物权法规定得更具体,针对性更强,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本条做了上述规定。当然,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对单行法律有关物权的制定和适用,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488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对物权法定原则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定作为一条原则是对的,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具有物权效力,限制太严,应开个口子,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调整物权主体和广大的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物权的内容不能像合同那样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现实生活中有些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尚难确定,随着实践的发展还会产生新的物权。

  • 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62次

    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的规定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07次

    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上对物的分类,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分类,主要是便于根据不动产和动产各自的特点分别予以规范。物权法上的物通常讲是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 关于物权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15次

    关于物权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确立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日期:2012-07-28 点击:411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所发生的责任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责,但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例如在一个海陆空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海上运输区段的承运人、陆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分别对每一段的运输责任约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98次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的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不拥有运输工具或者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直接从事运输活动,而是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后,通过双边合同各运输方式承运人又单独签订各区段运输合同,组织其他承运人进行运输。但是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属于哪一种情形,根据本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对与之签订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全程运输的义务,同时根据本章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承担全程运输所发生的责任和风险。当然他也享有作为全程运输承运人的权利,例如有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运输费用的权利等。

  • 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646次

    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规定 1.如果运输的货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承运人应当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货物,然后提存所得的价款。例如货物是易于腐烂的食品,则承运人就不能直提存该食品。2.在货物被提存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在收货人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3.如果货物在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日期:2012-07-28 点击:233次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本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a.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b.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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