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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本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a.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b.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其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对于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未在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运输单证上记载的完全一样,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了。另一种意见认为,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毁损、数量等提出异议的,只能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的初步证据。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一旦收货人接到承运人的通知,应当及时提货。这是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如果收货人在收到承运人的提货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或者没有规定时间而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取货物,而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逾期的保管费用,如果因为逾期提货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收货人应当承担损失。如果在逾期期间,货物因发生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对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的规定 1.如果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2.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这种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权只能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行使,如果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则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就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的,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可以恢复行使这种权利。
关于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种违约行为,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虽然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马上解除合同,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人对违约的补救机会。因此、本条规定,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该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到期租金的数额、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期限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或约定的不明确,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承租人应当按照补充的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租金。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且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按照本条的规定可依据下述方法确定支付期限
关于租赁物的收益归属的规定 承租人租赁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收益,如为生产经营租赁机器设备、租赁房屋等。在意大利民法中专门规定了一类叫做产生孳息的物品租赁,即是以动产或不动产生孳息的物品为租赁的标的物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所以就其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而获得的收益,应当享有所有权。
关于承租人没有履行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的救济手段,即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是出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赋予出租人自主决定的权利。如果出租人还愿意使该租赁合同继续下去,并且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并不大,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挽回,那么出租人可以先阻止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承租人予以及时改正的,又对损失进行了及时补救的,出租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但已经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当赔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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