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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2-06-27 点击:127次

    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住房资金要按照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首先要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98]11号文件的规定,要有控制地在成本和预算中列支;同时做好房改后新增住房资金的融通和管理工作,确保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6-27 点击:106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建设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
    日期:2012-06-27 点击:80次

    建设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 加强对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组织和领导。国家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推动房改,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及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了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建设部门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当做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 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日期:2012-06-27 点击:155次

    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是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要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政策示范;要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日期:2012-06-13 点击:1131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上述问题。这里所说的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这也是为了解决劳务派遣中出现的不正常的现象而做出的特别规定。

  •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日期:2012-06-13 点击:1279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将劳动区分为经常性劳动和临时性劳动,劳务派遣的范围限制在法律明确规定临时性劳动范围中。秘鲁与法国相同,也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工作的范围。有些同志提出,劳务派遣是目前全世界范围用工的发展方向,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不应当严格管制。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发达国家对劳务派遣经历了由管制到逐步放开的一个过程。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没有经验,出了一些问题,所以《劳动合同法》对其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
    日期:2012-06-13 点击:1028次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此协议性质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在该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这里,派遣岗位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将被安排的工作性质、职位;派遣期限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依派遣单位的派遣受用工单位指挥、管理的时间。

  •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6-13 点击:140次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劳动合同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日期:2012-06-13 点击:2353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在人力资源界一般称之为人力派遣或租赁,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学界一般称之为劳动派遣。其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要派企业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 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劳动合同争议方面的规定
    日期:2012-06-13 点击:181次

    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劳动合同争议方面的规定 劳动者、工会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根据本条规定,协商解决是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必用方式和必经程序。由工会出面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避免因单个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所造成的种种不利,能够与用人单位更平等、更有效地进行协商。工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对之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全体职工,将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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