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实施〈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领八函1571号)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须提交:
1、有效身份证件;
2、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尚须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属缺席判决或判决时离婚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
3、澳门中国公民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交经澳门高等法院办理裁定承认手续的有关证明。
根据该《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公民须提交:
1、有效身份证件;
2、男女双方就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须一式三份);
3、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当事人结婚证件遗失的,须提交个人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告知当事人直接到民政部网站查阅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实施〈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或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我驻外使领馆咨询,以免告知当事人时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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