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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27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本章规定了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个人提高生产、生活水平的社会经济政策,运用奖励、优惠、优先、扶持、补偿等经济手段,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公民及其家庭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多方面的实惠,以激励广大育龄群众自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

我国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生活、生产、避孕节育、养老或者其他方面的实际问题。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民众的生育意愿和国家的生育政策之间存在很大差距,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实际上是为国家的整体利益牺牲了个人和家庭的利益,为国家作出了贡献。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国共少生了3亿多人,为经济社会发展节约了大量的财富。因此,与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国家应当拿出一部分财富再分配给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从而建立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奖励、社会保障以及优惠优待机制,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加快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为了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存在的实际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我国从50年代倡导计划生育开始,逐步确立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重要原则和思路,并制定了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的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2000]8号)中得到了完整的体现。该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及涉农等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贫、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农村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各级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建立激励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户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励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优惠措施,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保证生育妇女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由此,可以看出,实行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进行经济补偿、落实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需要,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符合国际惯例。通过立法,把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固定下来,并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对于保障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与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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