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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关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女婴权益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2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女婴权益的规定。

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对保护妇女权益作出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本法考虑到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一些地方出现的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以及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情况,重申了这一规定。

所谓歧视妇女,是指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基于男女性别上的差异,而对妇女给予不公正对待的行为。所谓虐待妇女,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对共同生活的妇女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我国是一个经历封建社会较长的国家,在许多人的心目中“重男轻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封建腐朽的思想还根深蒂固。因此,在一些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地区,对于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歧视和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歧视可能是来自家庭成员的,也可能是来自外界,往往给妇女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而虐待通常是来自家庭成员,可能是丈夫,也可能是家庭中的其他长辈。具体包括对妇女经常打骂、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使其挨冻受饿,强迫从事过重劳动或者进行人格侮辱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同时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被歧视、被虐待往往忍气吞声,不敢站出来斗争,有些妇女认为生不了男孩或者不育都是自己的原因,殊不知生男生女,是否生育不完全取决于妇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妇女一旦受到歧视和虐待,应当敢于站出来寻求法律保护。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一定会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条还对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做出了规定。一些人出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封建思想,对女婴歧视、虐待,甚至为了达到生儿子的目的,遗弃女婴。一些地方女婴的死亡率明显高于男孩,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对于遗弃女婴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歧视、虐待女婴的行为,要批评教育;另一方面,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女婴的保护,同时多关心照顾女婴和生育女婴的妇女,为她们排忧解难。一些地方对独女户、双女户规定了政策上的优惠措施,通过政策引导、法制宣传,相信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及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现象会越来越少,让全社会建立起保障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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