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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日期:2013-07-30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回避的原因,即同避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m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有利害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2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 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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