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一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解放军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办法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群众的任务。由于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实行的是现役制,他们所担负的任务和社会生活中的活动不同于一般公民,因此,1985年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根据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应当分别以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者军队离退休干部证证明身份。
新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发证的范围,将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也列入发证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第一,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属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二,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使用居民身份证更为方便。第三,我国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后,每一公民都有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号码,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也不例外,拥有居民身份证这一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载体,是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益。
根据本条规定,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一方面,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部队经常调动,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而且不实行普通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制度,无法按照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居民身份证,必须单独作出规定。因此,法律规定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请领取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另一方面,军人和武装警察的居民身份证只有申请领取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军人和武装警察在使用、出示居民身份证时,以及对其身份证进行查验等,都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的生效日期和居民身份证条例废止问题以及依照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本法的生效日期和居民身份证条例废止问题的规定。
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问题。一部法律通过以后,就产生了从何时开始起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我国以前制定的法律中,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法律的生效日期。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何时公布,就从何时开始施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也就是法律生效的日期是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的。
本法采用的是第一种形式,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本法的生效日期。本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本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从生效之日起,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并且过去制定的有关居民身份证的法规、规章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本法的颁布日期为2003年6月28日,实施日期为2004年1月1日,自颁布到施行间隔六个多月的时间,这主要是考虑到有大量工作要做,包括:(1)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需要依据修改后新的法律规定对原来的一些规定进行修订,而修订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2)新的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具有视读和机读功能,需要制定新的制证技术和芯片的技术标准,以及防伪技术的技术标准;(3)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网络建设工作;(4)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对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的核定;(5)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居民身份证法也有一个学习和掌握的过程;(6)新法颁布以后,需要向社会进行宣传和普及,以确保本法的贯彻实施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依照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的规定。
全国换发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的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件大事,涉及全国绝大部分居民,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居民身份证的制作质量,对全国现有的一百多家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进行压缩调整,集中进行办理。由于新证的发放人数众多,制作工艺复杂,制证中心又比较集中,使许多人一时还无法换发到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必须继续使用原来的居民身份证。因此,本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也就是说,依照原来《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还没有换发到新一代居民身份证以前,在原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本款规定,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力、法,由国务院规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互相协助,认真组织和安排具体的换发居民身份证的工作。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周密部署,要做好换证的前期、制证、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特别是要注意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对农村地区群众照相难、人户分离办理换证手续难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而且新一代居民身份证换发证工作牵动千家万户,需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大家领证、用证意识和换证的自觉性。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还应当抓好换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使他们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掌握技术,要合理配置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的设备,做好制证原材料的保障工作,以及制证设备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还要在确保制证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制证的效率等等,这些工作都是需要由国务院来进行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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