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问题研究我国财政对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资金的形式拨款给法院,每年预算资金的拨款数额实际上都与法院上缴财政的诉讼费挂钩,上缴得多,预算资金发放就多,反之则少。作为基层的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面临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
餐饮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例即涉及经营者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
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市法院系统为规范评估,拍卖行为杜绝不廉洁行为发生,规定评估,拍卖分别采取摇号确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这种方法有利于防止评估拍卖机构受利益驱动,故意压低评价价格,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但是,同时,也产生了评估机构,机构不认真核定价格,评估价格不被市场接受,拍卖不出去的情况发生,而且评估报告一经做出,如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或拍卖机构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除权判决的判决内容应予完善,除权判决所确认的票据权利来源于被宣告无效的物质载体上所载的票据权利。前者不能优于后者。除权判决的效力是打破票据权利和票据本身不可分离原则,宣告票据权利和票据本身相分离,其效力仅仅是宣告票据权利的物质载体无效,而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公示催告申请人作为最后持票人仍然享有该票据权利。但是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仍然是无效物质载体上所载的权利,除权判决并不创设新的票据权利,只不过该权利被除权判决重新确认。
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对策探讨截止目前,我队受理的因被执人主体特殊而案件无法执结的有9件。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大都是村民委员会,由于我国取消了村提留等各项收费措施,村委会的各项费用由上级政府统一拨付,作为被执行人的村委会也就没有其余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大量以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长期不能结案。
浅谈房产案件中民行交叉问题的处理实践中房屋登记只作形式审查。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房产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作实质审查,而是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审查。《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房地产案件执行时如何确定房地产财产归属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有些登记机构认为,登记管理机关是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部门,人民法院无权确认不动产的权属,并因而不为人民法院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所涉及的实际权利人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之间发生产权争议,从而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争议权属进行确认,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应有之功。
当事人申请回避权滥用应引起重视实践中,为平息当事人对法院或法官的合理怀疑,减少当事人涉诉上访,通常做法是,只要当事人有上述情形反映,既不审查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正当,承办人或合议庭便主动退出,不愿审理此案,有时院领导也出面做工作,让承办人主动回避,不是更换承办人,就是更换合议庭,甚至,整个法院主动回避,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种做法,固然能消除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对立情绪,却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不仅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试析渎职侵权罪案的流失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几乎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机关的领导或手握实权的公务人员。不管是领导者或普通人员,一旦被查处,怕株连本机关的信誉和声望,牵涉本身的切身利益,如:评先、评优、奖金等等。所以,时有发生隐案不报,多作党纪、政纪处理。例如2000年某公安分局副科级民警邓某某徇私枉法、收受3万元后将容留妇女卖淫案犯私放一案,公安纪委处理时明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未按规定移交给检察机关。
私力救济的局限性与发展的合理性现代文明社会在司法方面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公力救济,权力的损害要通过公共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来加以弥补,每一个公民将自我保护权力的一部分让渡给公共机关的同时,与其他公民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平等。私力救济则在无形中或多或少地破坏了这种平等,理所当然地为法律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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