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职人员涉黑犯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作者:浉河区法院 杨瑛 陈娟
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膨胀壮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日益猖獗,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渗透、恶性循环的公职人员涉黑犯罪也不断地滋生蔓延。 2006年2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重点地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各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浪潮频繁迭起并屡屡见诸报端。 当前,该项工作的开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多个黑社会团伙相继落网,受到致命打击。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仍有不少黑恶势力在警界和政界寻求保护伞,有些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甚至披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治光环,加紧向政治领域渗透。与此同时,部分公职人员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为黑恶势力提供各种各样的便利和保护,放任渎职现象更是使黑恶势力变得愈发猖獗和疯狂。
铲除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的障碍、防控公职人员涉黑成为除恶务尽的的关键,也是党、政府和人民群众最迫切的要求和愿望。然而,何谓公职人员涉黑犯罪?公职人员涉黑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如何有效防治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的涉黑犯罪?目前尚没有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对这些问题略抒己见,以期望可以有效的打击黑恶势力和预防公职人员违纪违法,为新时期的党建工作献计献策。
一公职人员涉黑犯罪的概念
公职人员涉黑犯罪是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出现而逐渐产生的,刑法学界对其概念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笔者认为,公职人员涉黑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出于不可告人的经济和政治目的,利用职权,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或者包庇、纵容、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使之逃避法律追究,严重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公职人员涉黑犯罪的主体具有排他性特征,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这种特殊主体在实践中通常具有一定的地位和相当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集团.国家工作人员不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包庇、纵容、保护此类组织,都直接破坏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刑法保护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犯罪,或者违背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其中,包庇、纵容、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利用其职权或地位的犯罪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是违背其职责义务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及其违法犯罪活动,还故意纵容、包庇、保护;或故意组织、领导、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犯罪活动。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此类犯罪。
从其概念可以看出,公职人员涉黑犯罪既与涉黑犯罪相勾连,究其本质又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公职人员涉黑犯罪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的廉洁形象,还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公职人员涉黑犯罪的原因
(一) 黑恶势力的拉拢腐蚀
黑社会犯罪团伙的突出特点之一是与权力的勾结,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所说,没有后台和保护伞,黑社会性质犯罪是绝对不可能做大的。黑恶势力在有了一定的资本积累后,为了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就通过金钱、女色来腐蚀、拉拢各要害部门或关键岗位的公职人员,以便能够使其犯罪活动畅通无阻,或者是达到垄断经营等目的。公职人员最初往往也只是与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吃吃喝喝,并得到他们的一些小恩小惠,后“投之以桃,报之以李”,随着接触的频繁,关系的深化,权钱交易的加深,双方已捆在同一条船上,开始形成“命运”共同体。公职人员就这样逐渐被别有用心的黑恶势力拉拢腐蚀,继而与其同流合污,充当其“保护伞”和“庇护所”。
(二) 主动勾结黑恶势力以暴护权
一些领导干部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势和地位,积极主动与黑恶势力勾结起来,借助其力量,达到巩固自己权势的目的。有些为攫取更大权力,甚至雇用黑恶势力采取暴力手段消灭自己仕途上的对手和异己。例如:1999年6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雇用黑社会分子谋杀举报其违纪违法问题的吕静一一家,吕妻被杀死,吕静一重伤。其目的之卑劣、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三)权力高度集中 监督机制失控
个别公职人员的价值观念发生偏差,背离社会道德法规的要求,放弃权力肩负的责任,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满足其膨胀的个人私欲,他们与财大气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亵渎职守,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提供保护和方便。而权力的高度集中、监督机制失控等因素又为这些手握重权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大开绿灯。个别公职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的现象,同公职人员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直接的关系。制度不好,好人可能变成坏人,骏马可能成为脱缰的野马,这是被中外历史所反复证明的事实。
(四)公职人员涉黑犯罪行为隐蔽性强
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强是公职人员涉黑犯罪具有极高“犯罪黑数”的主要原因。首先,公职人员涉黑犯罪通常是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其职务、地位等有利条件实施犯罪,将犯罪行为置于正当的职务行为的掩盖之下,使人难以察觉。其次,多数公职人员涉黑犯罪没有具体的被害人。侦查实践表明,公职人员涉黑犯罪得以揭发和证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与之相互勾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查获后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因而犯罪行为难以暴露出来。再者,犯罪行为一般是在没有作为第三方的目睹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所以通过目睹人发现其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极小。正是受这些多重因素的影响,公职人员在涉黑犯罪有恃无恐。
(五) 公权犯罪中的“重罪轻判”不能形成有效震慑
所谓公权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用国家权力从而触犯刑法的行为。公职人员涉黑是典型的公权犯罪之一。近年来我国对公权犯罪采取的是“重打击、轻惩处”的刑事政策,即对于不正当使用国家权力而犯罪的人要及时发现、及时打击,但从最后的审判来看,往往是“重罪轻判”。这无形之中形成了不良暗示,不能形成有效震慑,也增强了公职人员涉黑犯罪时的侥幸心理,使其在权衡利益得失时容易被误导而走上歧途。
三防治公职人员涉黑犯罪的建议
(一)加强道德修养,提高政治觉悟,建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只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加强道德修养,秉持廉洁奉公,不同黑恶势力狼狈为奸,依法严格办事,黑恶势力就会被及时发现并受到应有的打击。这就需要做好平时的思想“功课”。首先,平常要多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廉洁教育,建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从源头上遏制公职人员涉黑现象的滋生。其次,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带头同公职人员涉黑现象做斗争。一旦发现有涉黑的公职人员,就立即严惩,予以警示。最后,公职人员自身要增强抗腐蚀能力,做到“篱牢犬不入”。
(二) 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严密又完备的预防公职人员涉黑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能有效防治公职人员们“前仆后继”的涉黑犯罪。一是加快制定公职人员行为方面的准则、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二是将公职人员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规定的更加公开、透明,堵塞管理漏洞,防止黑恶势力的渗透,使公职人员不愿涉黑、不能涉黑、不敢涉黑。三是严格禁止现任公职人员从事经商活动,切断可能与黑社会团伙分子之间的利益链条。
(三) 健全内外部监督 狠抓监督落实
监督是防范公职人员涉黑犯罪的重要措施,必须健全对公职人员的内外部监督并狠抓监督落实。一是在各职能部门内部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监督网络,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使公职人员涉黑问题解决于初始、萌芽状态。二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即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进行监督,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内部监督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外部监督难以克服的“行政黑箱”问题,充分发挥行政监察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征,找出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避免监督“盲区”的出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对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严肃查处执法不作为、违法作为,纠正、弥补执法不力,防止公职人员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四是强化民众监督。建立监督举报信箱和电话,形成开放的监督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发现公职人员涉黑问题。
(四) 提高侦查水平,深挖公职人员涉黑犯罪线索
公职人员涉黑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很强,通常不易发现,为了有效打击公职人员涉黑犯罪.防止其发展蔓延,必须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搜集犯罪线索。同时,针对涉黑犯罪的公职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权力地位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侦查机关应有效运用秘密侦查的手段,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必要时在涉黑犯罪的公职人员经常涉足的餐饮、娱乐等行业和场所及与其交往密切的人员中安排内线,打入其内部.以获取深层次的案情信息。
(五) 公正审判,严厉惩处公职人员涉黑犯罪
中外历史反复证明了一个事实:对公权犯罪的过度宽缓必然导致犯罪活动的有恃无恐和升级。公权犯罪的“重罪轻判”损坏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对于涉黑的公职人员而言,“重罪轻判”更是无形保护伞,“趋利避害”的心理使得其在权衡犯罪成本与收益时容易铤而走险,最终大多促进犯罪。长此以往会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对于公职人员涉黑犯罪,法院不能受到相关部门关系网的牵制,也不能误解“少杀、慎杀”政策,必须要严格依法公正审判,深挖“保护伞”、斩断“关系网”,断绝黑恶势力的依靠,必要时实行异地办案,增强刑法的威慑力,以避免公职人员效仿和再犯。
总之,要全面有效地防治公职人员涉黑犯罪,铲除黑恶势力存在的基础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公职人员自身做到廉洁自律,不为黑恶势力所利用;需要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力度;需要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内部管理,健全监督体系,加强权力约束;还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切实履行职责, 严惩涉黑公职人员。只有真正做到教育、监督与惩治相结合,才能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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