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防止虐童“强制报告”制度
作者:黄腾 曾杰
近日,南京虐童事件引发极大关注,孩子身上被抽打的鞭痕实在是触目惊心,由此引发的网络舆评也漫天飞。这并不是才发生的社会现象,这是存在已久、从未退却的一种不良社会现象。中国很多古话未必有理,“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就是其中之一,而“管孩子或打孩子都是人家的家务事,别人无权干涉”的传统观念亦在其列。现代社会,没有责任心的不合格父母太多了。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当年的独生子女一代如今成为了父母,从小养成的“独”性依然不改,自身的孩子气都没完全退去,又如何尽职尽责地当好父母、照顾好自己的孩子?更别说南京虐童事件中的这种非亲生的“养父母”了。频频发生的虐童事件,值得整个社会深入反思,寻找解决途径。
一、家庭内虐待儿童的特点
家庭内虐待儿童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儿童在受到家庭的虐待后不敢吭声、投诉。即使有邻居、老师、同学、亲戚、医生等知情人发现或知道儿童受到了家庭的虐待,但也因为各种因素并没有举报或报警,导致虐待儿童案难以发现。二是家庭和社会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很多父母都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知情人也存在“别人家的事不要管”的不正确心态,导致了儿童成了最后受害者。三是虐待儿童案往往发生在结构不稳定的家庭。例如单亲家庭、离异重组家庭、收养家庭中,父母关系的紧张,家庭暴力,不正当的情绪、怨恨转嫁等因素,都导致了儿童受到虐待。社会往往更关注儿童受到来自家庭外的侵害,而忽视了来自家庭内的儿童虐待。虐待不仅导致儿童在肉体上受到摧残,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儿童健康成长和人格形成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我国关于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但这些法律规定仍存在疏漏。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于儿童虐待罪的刑事罪名,但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晰。虐待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属于自诉案件,而被虐待的孩子往往会出于对父母畏惧或者由于其血缘情结而不能提出起诉,这样的规定这显然不符合保护弱势儿童的立法本意。大量存在的不触犯刑法的家庭领域中的儿童虐待行为,并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另外,接受刑事处罚后的家长回到家中,仍然会对儿童构成威胁,我国也没建立对有虐待行为的父母监护资格进行限制、甚至是剥夺的制度。
三、建立防止虐童“强制报告”制度的建议
关于防止虐童“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1963 年,美国联邦政府儿童局制订通报法范例 ( Model reporting Law) ,供各州参考。从1963年到1967 年,各州政府先后制订受虐儿童通报法。在早期的通报法范例中,仅医务专业人员具有通报责任。在之后的法律中,一些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专业人士也被纳入责任报告的范围,如幼教,中小学学校,警察,社会服务等行业。在一些州,更规定商业摄影,制片业等行业从业人员,具有报告儿童受虐的责任。
对于知情不报者,美国法律还规定了罚则。而为了鼓励这些行业的人员通报,法律不断完善以保障这些责任通报人,如接受匿名通报,对于善意误报者豁免其法律责任,对其身份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使其免受专业上的保密责任的制约 ( 如医护人员对于病人具有保密责任,律师对于当事人具有保密责任等) 。对于阻挠其雇员报告儿童虐待的雇主,法律上则有相应的罚则。医护人员在必要时,也被赋予可以不经父母的同意而直接报告的权利;在一些州,为了保护通报者以及提高报告率,也在法律上规定了在事后要对报告者的处境进行调查并进行处理的程序。总而言之,会充分保护报告者,让其安心去举报这种丑恶现象。
反观我国,在实践中,相关知情人的举报或报警可以使儿童受父母虐待的案件得到及时的救济,但现实情况下,即使有的邻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发现或知情,也并没有去报警。这一方面反映出有关机构或知情人员法律意识及儿童保护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在防止虐待儿童方面缺乏‘强制报告’的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保护儿童的有益做法,探索建立我国的防止虐童“强制报告”制度。通过法律规定如警察、医生、教师、社区工作人员有义务及时报告,当他们知情或有足够理由怀疑儿童受到家庭的虐待时,有关知情人或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举报或报警。对于知情不报者,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强制报告这一前提下,再建立集中通告体系,规范的调查和处理程序,最后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措施。只有建立整一套针对虐待儿童的有效干预方案,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四、结语
南京儿童触目惊心的伤痕,换来极大的公众注意力,让事情尽快开始解决,这不是什么坏事。但考虑到虐待儿童的数量是如此之多,总不能指望每个事件都用这种方式解决。要解决虐童事件,须从常态化的强制举报制度开始。
来源:开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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