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朱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1民保令第1号民事裁定书
2.事由:人身安全保护
3.当事人
申请人:朱某某被
申请人:李某、黄某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被申请人黄某、李某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与申请人朱某某(黄某母亲)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常为家庭琐事打骂朱某某,还发短信威胁朱某某,致使朱某某身心受到伤害且有家不能回。2016年5月16日,朱某某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对其实施谩骂、威胁、殴打等暴力行为,责令李某、黄某迁出申请人朱某某的住所。
【案件焦点】
黄某的同居女友李某漫骂、殴打朱某某的行为是否适川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家庭琐事及相关原因,李某时有谩骂、殴打朱某某以及对其发送带有威胁意味短信的行为,致使朱某某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朱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和支持。对其他事实主张及请求事项,因其没有举出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而依法不能得到本院认定和支持。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朱某某实施谩骂、威胁、殴打等暴力行为;
二、驳冋申请人朱某某对被申请人黄某及本案其余申请事项。
【法官后语】
本案是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依据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国首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主要依靠婚姻关系和亲情来维系。家庭暴力,关系到家庭幸福,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与以往不同的是,依据该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托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而是单独立案并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属于民事强制措施,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根据申请人申请,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强制力的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朱某某实施谩骂、威胁、殴打等暴力行为。一则,可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方远离暴力侵犯和伤害;二则,对于施暴者来说,对自己亲人的“保护令”,也是一种警醒,一种惩罚。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也有效地制止了家庭暴力,使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得以维持,促进了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编写人: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陈芸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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