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微信陷入转账风波 隐私保护制度有待加强隐私保护、转账安全性都是用户安全的一部分,而不是对立关系。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挖掘意味着置用户隐私于他人掌握之下,数据收集者必须做到保护用户隐私,那么信息安全技术就应当与大数据收集相符。微信不应当将“隐私保护”成为权力滥用之源泉。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司法实务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将适合继续承包的主体界定为承包人的继承人,立法机关进一步解释称,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如非该组织成员,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论破产程序中一般保证人的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责任的实质区别就在于,一般保证只对债务人无力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性的清偿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要独立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一般保证往往也被称为补充责任保证的原因。要想实现实体性责任的区别,需要相应的法律程序予以保障。
申请笔迹鉴定及预交鉴定费用的主体探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具体适用在实体上,民事执行应当遵循“执行名义法定原则”,亦即执行程序应当严格依照执行依据(如生效文书)中所确认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展开,而不得依当事人的意思抑或执行便利的需要,类推相应规范对执行当事人进行变更或扩张;在程序上,跳过审判程序而径直进入到执行程序,将导致第三人无法充分行使辩论权等权利,该种做法无疑与正当程序原则相背离。
让与担保之辨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刑民交叉案中,受害人能否主张担保物权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内能否扣划被执行人存款虽然执行通知制度存在一定弊端,但我国现行法律通过不断修改完善后依然保留了执行通知制度,其意义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并不明确,也并非所有财产强制执行措施都能适用。
交通肇事保险理赔中被扶养人特殊情形之处理——涉及法定扶养义务的理解《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章都作出了明文规定,成年子女都有法定的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都是对《宪法》中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的具体规定。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往往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容易混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总是先入为主的认为子女应当赡养父母。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记录分为几种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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