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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问题分析

日期:2018-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7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问题分析

——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保令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2.事由:人身安全保护

3.当事人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江某某

【基本案情】

杨某与江某某于2008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31日生育儿子江某甲。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每次出现争执,被申请人都会对申请人施以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为了孩子,杨某一直忍气呑声,然而到了2015年和2016年,江某某多次对杨某实施更为严重的暴力行为,以至于杨某不得不多次向派出所报警,由警察介入才能平息事端,阻止江某某的暴行。2016年1月至3月间,杨某就因江某某的严重家暴报警了四次,而稍轻的家暴更是不计其数。江某某还在言语上对申请人进行恐吓威胁,声称要用硫酸泼杨某,甚至用儿子作为要挟,阻拦儿子正常上学。除人身攻击、言语威胁外,江某某还会通过撬锁、撞门等破坏方式阻止杨某自我防卫。江某某施暴行为致杨某的身心长期遭受极大的伤害和影响。为此,杨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然而,人身保护令发出送达后,江某某并没有认真执行该项人身安全保护令,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继续骚扰、跟踪、干扰申请人及儿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杨某遂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称申请人因遭受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曾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于同月29日作出(2016)粤0183民保令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被申请人前述行为并未停止。更严重的是,江某某还在杨某车上放定位追踪器,跟踪、尾随和骚扰。2016年4月27日下午,江某某不但在路上跟踪堵截申请人,甚至还驾驶汽车从后面顶撞杨某驾驶的车辆,更抢走杨某的钱包、证件。杨某当即向卫山派出所报案寻求帮助,然而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处理。后派出所以被申请人摔坏申请人手机为由,给双方做了笔录,才给申请人争取到时间离开派出所。第二天,被申请人及其家人又前往申请人父母的住处闹事,威胁恐吓,甚至企图将孩子抢走。综上,申请人及其儿子、家人正处于随时会遭遇被申请人恐吓伤害的境地,目前儿子根本无法正常上学,杨某及亲属惶恐不安。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增加以下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包括申请人的儿子、父母、兄弟姐妹);2.禁止被申请人干预中请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及禁止干预儿子江某曱正常的学习生活。

【案件焦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各地法院争相发出各地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博得了媒体的头条关注和世人的眼球。2016年3月29日,根据当事人的屮请,增城区法院发出我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申请人杨某的第一次申请,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江某某对申请人杨某实施家庭暴力。对于第二次,因中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同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屮请人江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杨某及其近亲属(包括申请人杨某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禁止被中请人江某某干预申请人杨某正常的工作生活,禁止被申请人江某某干预儿子江某甲正常的学习生活。

【法官后语】

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效果不好,这是困扰各大法院的一大难题。对于人民法院如何确保主导执行,公安机关、村居委如何协助执行,各机关各自的职责、分工,谁来监督,失职如何追究等问题现行法律均都没有规定,如此一来,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局面,使得申请人的权利保护陷于不稳定的状态。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司法救济,如果不能解决家暴受害人的后顾之忧,让其有底气坚强起来,最终还是不得不依附于施暴者。

特此建议:一是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协助执行内容及具体执行工作衔接。建立村居巡访提醒制度,由村居委对辖区内保护令被申请人进行每周巡访,提示被申请人注意遵守保护令内容;建立家暴防控快速反应机制,由保护令申请人、同住亲属、邻居及片区民警组成家暴防控网络,一旦违反,直接联系片区民警,快速制暴。二是强调惩罚,提升保护令威严。保护令的设立初衷在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其主要目标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严格惩戒。法院的执行应强调违反保护令的处罚,应依法对违反保护令的人员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宣传,增加保护令的公信力。一方面,继续开展普法教育,让更多的人知道并懂得运用保护令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应该增加对违反保护令人员惩罚知识宣传,尤其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让被申请人懂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严,不敢随意违反。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刘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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