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陷入转账风波 隐私保护制度有待加强
有网友通过微信转账,因名字相同而转错8万多元,网友要求对方还款,对方却将网友拉黑。由于缺乏对方真实有效姓名、信息,难以立案,网友转向腾讯客服寻求帮助。腾讯客服仅给出建议:“该笔资金已经成功进入对方零钱,资金支付成功后无法撤回,您可与好友联系协商退回。” 同时,微信还表示,“保护用户隐私是互联网公司的底线。他们要对所有用户负责,只要司法机关要求微信官方协助,他们肯定义不容辞,但如果是个人需要,不能突破底线。”
隐私保护法尚未出台 微信《指引》保护用户信息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我国近年对隐私权的保护在逐步加强,例如2012年末公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专章形式——第四章中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收集的用户信息安全,此外还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等,但依然没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隐私保护法出台。笔者认为,这样的情况下,对于获取信息的公司就需要从自身出发做好对用户信息的保护。
《微信隐私保护指引》主要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做了规定。对于第三方使用用户信息,在“5.对外提供”中写道,“目前,我们不会主动共享或转让你的个人信息至第三方,如存在其他共享或转让你的个人信息情形时,我们会征得你的明示同意。我们不会对外公开披露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如必须公开披露时,我们会向你告知此次公开披露的目的、披露信息的类型及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并征得你的明示同意。”根据条款,微信一般情况下并不会主动提供用户信息,但是若需提供也将获取用户个人同意,可以说对用户信息的使用需达到必要性且存在 “告知”义务。
转账安全与隐私保护互不对立
首先要确定,隐私保护、转账安全性都是用户安全的一部分,而不是对立关系。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挖掘意味着置用户隐私于他人掌握之下,数据收集者必须做到保护用户隐私,那么信息安全技术就应当与大数据收集相符。微信不应当将“隐私保护”成为权力滥用之源泉。本次事件并不仅仅是隐私保护程度的问题,还有微信图求便捷牺牲了转账安全性导致用户遭受损失,且以保护隐私的名义实质不作为的问题,董毅智说道。
账户是否安全不仅仅是信息泄露问题,尤其在软件往综合性、多元化发展,一旦提供了其他服务就应当做到服务保护,出现转账安全性与隐私保护冲突实属不该。并不是说用户转账出现问题,微信就一定要负责,而是要考量微信作为服务机构是否尽到了最大程度的提示义务,尤其在大额转账这类服务中。
民法、刑法已有先例 用户维权多方式
民法中不当得利,在《民法总则》第122条予以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依据解释先行于错误,本案中,转账方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大失误,而收取方无法律依据接受了转账方的汇款,实质导致了转账方的损失,转账方可以采取起诉其不当得利的方式予以维权。例如(2018)赣0124民初300号案件中,原告误将人民币1000元转账给被告,立刻联系被告告知情况后,被告将原告微信、电话拉黑,拒绝还款,原告不得已起诉被告不当得利获得法院支持,最终追回款项。
在经过转账方要求后采取拉黑、不予理会的行为在刑法上存在构成侵占罪的风险。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在获取对方相关基本信息方面,需获得公安配合调查。除通过微信转账外,因网上银行转错账户对方拒不返还财产,被判侵占的案例也存在。
此外,若微信并不给予回应,用户也可以采取向工商局投诉微信作为服务提供商不作为的行为。
移动支付隐私保护还待完善
对于完善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应该问隐私真的受到保护了吗?隐私保护的真正意义是什么?我认为,隐私保护的真正意义在于用户对自己隐私是否可控,如果用户连什么信息被泄露,什么时候泄露,泄露到哪一程度都不清楚,所谓“保护”也不过是企业获取信息后最基础要求而已。
《微信隐私保护指引》中写道“如存在……情形;如必须公开披露时……”,但并未对何种事件属于上述情形作出规定,这就存在发生争议的空间,在本次就发生了微信客服以保护隐私为由不提供信息。我认为,情形当有但不限于使用信息的紧迫性、必要性等特征。那么对于无法明确的情形,又有谁来判断是否属于需要披露信息的情形?对此,微信也应当作出规定。此外,微信并没有明确,使用者该如何证明存在该种情形,本事件中例如截图证据、转账凭证等。还有现实操作中可能存在因对方信息不明确公安无法受理,微信又不能在非公安介入的情形下提供个人信息的“死循环”,此时微信是否可以出具协助调查的证明文件等,以助于挽回用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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