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产出借给另一方,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对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情形的可诉性予以了肯定而夫妻共同财产相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言,因其归属不可分割,显然属于属性更为复杂的财产。根据当然解释中的举重以明轻原则,对属性更为复杂的夫妻共同财产之争议已然肯定其属于可诉性财产范畴,则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相比较“轻'的争议当然属于可诉性的财产范畴。我国现行法律在允许民间借贷的同时并没有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除作为借贷双方为夫妻关系的主体身份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在产生纠纷时应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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