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内能否扣划被执行人存款
【案情】
董某拖欠叶某装修工资款一案,经法院判决,董某应支付叶某装修工资款3万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要求董某7日内履行。董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未予表态也无履行行为。后法院查询到董某有5万元存款,执行通知书送达董某后第6天,法院扣划了董某存款3万元。
【分歧】
关于本案中法院能否在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的7日内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扣划。依据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本案中法院已向董某发出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就可以立即采取扣划措施,不受指定履行期间的限制。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扣划。虽然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发出执行通知书可以立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但没有具体明确“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在指定履行期间之内扣划存款,不利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内不能扣划存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虽然执行通知制度存在一定弊端,但我国现行法律通过不断修改完善后依然保留了执行通知制度,其意义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并不明确,也并非所有财产强制执行措施都能适用。笔者认为,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分为控制性措施和处置性措施,执行通知不是控制性措施的前置条件,但应是处置性措施的前置条件。冻结、扣留等控制性措施并未实际剥夺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立即采取,这能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足以保障申请人利益,因此采取控制性措施不必受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内的限制。但扣划等处置性措施剥夺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最严厉的财产强制措施,如果在指定履行期间内就进行扣划等处置性措施,不利于保障被执行人异议权和抗辩权。本案中董某是否确实未履行义务不能完全听信申请人叶某所言,法院过早扣划存款,一旦出现错误必将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内不应扣划被执行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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